2021-06-15 10:28:36來源:東莞市自然資源局
??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堅持“房子是用來住的、不是用來炒的“定位,維護土地市場秩序,促進理性竟爭,充分體現(xiàn)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”原則,經市人民政府同意,對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的竟買人資格進行規(guī)范,現(xiàn)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:
??一、適用范圍
??自2021年6月10日起,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到達“終次報價”的竟買人必須符合本通告的竟買資格要求。
??二、競買資格要求
??(一)企業(yè)”股東及出資信息”中的“實繳出資額“必須大于“0”以“國家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ǒng) ”“ 東莞市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ǒng)”查詢信息為準。
??(二)企業(yè)上一年度為員工逐月繳納“城鎮(zhèn)職工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”“ 職工基本醫(yī)療保險”人數(shù)必須大于“0”。
??(三)企業(yè)需連續(xù)納稅申報一年以上,且納稅總額必須大于“0”。
??(四)符合掛牌出讓文件中規(guī)定的其他資格要求。
??三、名單公示和資料提交
??(一)名單公示
??進入“終次報價”環(huán)節(jié)的土地竟價結束后,發(fā)布竟得入選人 及其后 4名有效“終次報價”的順位竟買人名單。
??(二)競買資格資料提交
??土地競價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,競得入選人及其后4名有效“終次報價”的順位竟買人按照本通告第二點要求,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竟買資格證明資料。
??四、投訴處理規(guī)則
??(一)投訴的提出
??對通過終次報價確定的竟得入選人的競買資格有質疑投訴的, 應當在土地竟價結束后 2 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。
??(二)投訴不予受理的情形
??投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??1. 本商住用地未達“終次報價”階段的;
??2. 投訴人不是本宗商住用地的竟買人的;
??3. 投訴事項不具體,且未提供有效線索,難以查證的;
??4. 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;
??5. 超過投訴時限的;
??6.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。
??(三)投訴的處理
??競得入選人如果被認定不符合本通告資格要求,取消其土地 竟得入選人資格,其一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交易活動,并約談竟得入選人所屬母公司。該地塊竟得入選人由達到 有效“終次報價”的后一順位竟買人替補,以此類推,直至結果 產生。如果被約談的該母公司的關聯(lián)企業(yè)在其他宗地竟拍中再次 出現(xiàn)此類情形,該母公司及其所有關聯(lián)企業(yè)一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交易活動。
點擊查看原文件:《關于規(guī)范土地招拍掛競買資格的通告》(試行)